今年五月份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李海飞(化名)在某找工作的网站上投递了很多简历。接受了将近二十几家公司的面试邀请,也经过二十多家公司的面试后,李海飞终于在五月底选择了一家专业对口且工资略高的公司。该公司承诺一个月工资4500元,交五险不交一金,节假日双休,并让李海飞于六月一号带着各种证件及毕业证书等文件办理入职手续。李海飞怀着激动的心情入职了该公司。由于李海飞初入职场还是一个什么都不懂得小菜鸟,只知道埋头在公司听前辈的话勤恳做事,所以该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也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便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五个月后,该公司行政人员把李海飞单独叫到办公室后通知他因为个人能力问题李海飞被解雇了,李海飞一脸无语,但苦于自己不懂法律知识,而且是刚毕业的学生胆子还是很小,无可奈何之下最终离开了该公司。不得不说这种情况还是很常见的,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西安法律服务平台千纳美告诉你:
首先整体的做法应该是搜集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以有如下内容:
1、没签劳动合同,主张该公司赔偿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第五个月的双倍工资。
2、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主张该公司予以补缴。
3、就解雇理由不能认可,是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的,所以主张该公司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西安法律服务平台千纳美将以上请求的法律依据也罗列在此,希望能够帮助到遇到此类情况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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