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蒋某因中风导致瘫痪卧床,谁来照顾母亲成了儿女们头疼的大事。经过大家的一致协商,决定每个子女每月固定的出1000块钱,由无业呆家的大姐照顾,大姐听完之后欣然答应。从3月到5月,蒋某回忆大女儿对自己还是颇为关心和照顾的,随着时间越来越长大女儿越来越没有耐心,9月左右。因外出有事,遂小儿子便短暂接替大女儿的工作到家里照顾母亲蒋某。小儿子发现母亲蒋某身上有被打的伤痕,调取家中监控发现母亲蒋某长期遭受大姐的殴打,最多的时候一天要遭受十几次的殴打。长期殴打导致蒋某非常敏感,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小儿子召集家里所有人,大家一致同意剥夺大姐的继承权,大姐的继承权究竟丧失了没有呢?一起来随陕西法律咨询千纳美来看看吧。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1、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显然大姐的行为属于大家看到的第三种情形,这种情况下继承权是会丧失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根据我国国情,子女与家庭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加强社会教育,宣传尊老敬老的意识,增强子女养老的社会责任感也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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