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贺某最近新买了套商品房,叫了董某等三名工人上门来装修,由于董某等三人对装修工作仅有业余经验,在装修的过程中不慎将一根排水管弄裂,造成楼面大量漏水,淋坏了楼下邻居的屋顶和家具。楼下邻居便找到贺某,向其索赔自身损失,贺某对此感到非常无奈,他觉得楼下邻居遭受的损害是董某等三人装修时的不当操作造成的,应该由董某等人赔偿,与自己无关,董某等三人也辩解称,自己是替贺某干活的,损失不应由他们三个工人承担责任。
那么,劳务关系中,因提供劳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陕西法律咨询服务千纳美来解答。
首先,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工者间基于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或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务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有偿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上述案例中的贺某、董某间的关系,即属于劳务关系。
其次,关于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因提供劳务而致他人遭受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划分,在《民法典》的侵权编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贺某与董某等三人形成劳务关系,董某等三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造成楼下邻居的损失,应由贺某承担侵权责任,贺某可在董某等三名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向其追偿。由《民法典》第1192条的内容可见,法律对提供劳务一方权益的行使方式规定较为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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