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父亲常年居住在农村,不愿去城市生活,所以李某每个月都给父亲一笔可观的生活费。父亲未把自己所剩的生活费存进银行,而是都借给了村里的村民。后父亲由于突发疾病,不治身亡,李某经村里村民提醒,了解到父亲放出去好多账。遂李某向借钱的村民主张还钱,而村民则都提出李某父亲已死,这些债权就应该消失,而不是再向李某还钱。那么,村民究竟需不需要还钱,李某又能否继承这些债权,陕西法律咨询平台千纳美 带你了解有关遗嘱继承的有关知识。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权。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六)包括身份权、名誉权等个人专属的与人身有关系的权利均不能被继承,这是独属于个人所有,有特定的对象。被继承人死亡,相应的人身权利也会消失。此外,还有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也是受到相关部门及委员会的授权才可取得。
综上所述,李某对于父亲的债权是没有继承权的,也不能向村民主张还钱。千纳美法律咨询提醒您:主张权利时,应当先了解法律知识,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至于做一些无用功。想要了解更多,尽在陕西法律咨询千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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