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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律咨询千纳美|乘坐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收藏 2021-01-1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交车是最方便快捷且实惠的一种交通工具。它的身影随处可见,但近年来,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意外事故的不在少数。被门夹伤、急刹车摔伤、被甩出公交车外等这样的新闻并不少见。那么乘客因此受到的损害由谁担责呢?一起随陕西千纳美法律服务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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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58岁的吴女士照常乘坐了400路公交,打算去幼儿园接孙子。此时公交车上人已较多,车上已经没有座位了,她便顺手抓了就近的一个椅背做支撑。当公交车行驶到一个红绿灯路口,由于一个行人闯红灯,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吴女士的鼻部、牙齿、膝盖、被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专业机构鉴定,伤势为十级伤残。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公交公司和乘客之间的权责是怎样划分的呢?

值得一提的是,公交车司机与公交车公司是劳动关系,公交司机履行职务,即驾驶公交车正常运行时,发生事故的,由公交公司对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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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吴女士上公交车并刷卡或投币后,吴女士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而非与公交车司机达成的合同。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尽到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显然,吴女士对自己伤势的造成不具有重大过失和故意。因此,吴女士可向公交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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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上述案例中,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吴某受伤的结果是基于所乘坐的公交在行驶中急刹车所导致,因此,公交车司机有无过错至关重要,这主要看司机刹车躲避行人的行为有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话公交公司应对经鉴定已构成伤残的吴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和费用类型予以赔偿。

若公交司机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时,公交司机没有过失,按照《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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