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否分割?陕西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千纳美为您解答。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马先生与李女士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分割陷入争议。该房子是6年前夫妻俩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女儿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产证登记在女儿马小小的名下。马小小今年14岁,表示自愿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马先生也想取得房产与女儿的抚养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
在中国,很多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会以孩子名义购置一套或几套房屋,目的可能是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也可能是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保护子女权益等等。
但有些父母能力有限,尽自己最大能力购置一套房屋,在房产登记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确认产权人,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进行房产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马小小的名下,而马小小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马小小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马小小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马小小,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马小小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马小小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马小小已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马小小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马小小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马小小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马小小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马小小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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